吉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修订)(7)
(4)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药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副高级职务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熟悉各科药事活动的组织管理,对医院开展合理用药理论和实践有系统的研究。
(3)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有效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及对新药的较高评价能力。
(4)能组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临床药学及制剂生产中的疑难问题,主持开展符合本专业发展方向的新技术及研究开发项目,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6)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 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第十六条 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省级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专业期刊上发表。
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评审人员,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的专业文章,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
第十七条 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的设计、组织和总结能力;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省级以上(其中国家级2篇)专业期刊上发表。
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评审人员,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省级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专业期刊上发表。
第十八条 论文要求
一、国家级论文:指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公开出版发行(标有CN和ISSN刊号)的国家各部委或国家级学会主办或主管的冠以"中华"、"中国"名称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要求一般不少于一个印刷页。
二、省级论文:指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公开出版发行(标有CN和ISSN刊号)的省级各有关部门或省级学会主办或主管的以及全日制本科院校学报等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要求一般不少于一个印刷页。
三、专业文章:指在上述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病例报告等文章。全文要求一般在1000字以上。本条件仅限于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四、发表在公开出版发行刊物规定期号外的增刊、专刊上的论文、专业文章,只限于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且同一年度内发表的多篇文章按1篇计算,并为三年内的送审材料。
五、发表在同期公开出版发行刊物上的多篇论文、专业文章按1篇计算。
六、发表在公开出版发行刊物上的论文、专业文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只可作为参考:
1、合作发表排名非第一的文章;
2、非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并标明通讯作者的文章;
七、论文一律以杂志原件为依据。对手抄稿、征稿通知、单个印刷体、清样稿、复印件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奖
指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政府奖励项目,同时应为本专业领域内的奖项。学会、协会奖,论文奖不在此列(国家一级学会除外)。
第二十条 论文成果替代
正常晋升人员,不具备规定论文条件,但具备规定的破格晋升成果条件,可以代替相应级别的一篇论文条件。
正常晋升人员,不具备规定论文条件,但著有论著、专著的,主编以上的作者可以代替国家级一篇论文条件。
正常晋升人员,不具备规定论文条件,其制定的国家标准可以代替国家级论文一篇条件,省级标准可替代省级论文一篇条件。
以上条件只限制代用一条。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一条 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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