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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资格条件

文章作者:周老师 文章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5-01-10 19:37 阅读次数:
广东省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

广东省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中药新理论和新技术发展的动态,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中药工作经验,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学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中药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中药制剂、调配、检验、鉴定、加工炮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或其他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有敲诈、勒索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已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4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主管中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技)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中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技)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管中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技)师职务5年以上;

(四)1966年底以前,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中药学徒、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药(技)师证书或相当资格者,以及六十年代初期招收的中药专科学生肄业后,至今一直从事中药工作,取得主管中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技)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或符合学历、资历条件中第(四)款规定者,可选考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外语或医古文,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现代中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本专业部分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三)参与组织、指导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有效的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四)在开展科研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中药制剂、调配、加工炮制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中药药学研究、药效学研究、收集中药信息资料、指导合理用药、监测中药毒副反应等科研工作;

2.从事中药检验、中药材鉴定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中药质量、中药质量标准与检测方法研究或起草1项以上部以上药品标准;

(五)对下一级中药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

(二)取得下列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3.市卫生行政部门立项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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