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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药专业主任中药(技)师资格条件

文章作者:周老师 文章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5-01-10 19:37 阅读次数:
广东省中药专业主任中药(技)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中药专业主任中药(技)师须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

广东省中药专业主任中药(技)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中药专业主任中药(技)师须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中药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中药工作经验,对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有独特(创)的见解和精湛的技术,解决重大问题并形成优势,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中药制剂。调配。检验。鉴定。加工炮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过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或其他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有敲诈、勒索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已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4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中药(技)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中药(技)师职务5年以上。

(二)1966年底以前,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中药学徒、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药(技)师证书或相当资格证件者,以及六十年代初期招收的中药专科学生肄业后,至今一直从事中药工作者,取得副主任中药(技)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中药(技)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或符合学历、资历条件中第(二)款规定者,可选考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外语或医古文,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现代中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

(二)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及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制度,并有效的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四)在主持和开展科研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中药制剂、调配、加工炮制技术工作的人员,应主持并开展之项以上中药材、中成药药学研究、药效学研究、收集中药信息资料、指导合理用药、监测中药毒副反应等科研工作;

2.从事中药检验、中药材鉴定工作的人员,应主持并开展2项以上中药材、中成药质量、中药质量标准、检测方法研究,或起草2项部级以上药品标准;

(五)熟练正确指导下一级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专门人才或带教研究生1名以上,并进行本专业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

(二)取得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3.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之篇以上;

(二)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编著者)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2篇以上(其中,国家级: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2篇以上)。

第九条:破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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