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国人发[2005]4号和国人发[2005]1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卫生行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承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在本评审条件中,将卫生系列划分为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医学辅助技术、护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药学(中药学)六个大的专业学科。其资格名称分别为:
(一)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其中卫生检验等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三)医学辅助技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四)护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五)中医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六)药学(中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一)临床医学专业
临床医学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西医临床诊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目前我国医疗机构专业设置情况,包括以下专业:
1、按二级学科分类设置的医疗机构分为:全科/社区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科、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等专业。
2、按三级学科分类设置医疗机构分为: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醉、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等专业。
(二)预防医学专业
预防医学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流行病、营养与食品卫生、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地方病、少儿卫生与妇幼保健、卫生毒理、卫生检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医学辅助技术专业
医学辅助技术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超生、放射)、麻醉等专业中从事诊断检查或监测等操作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护理专业
护理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临床护理及护理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中医专业(含中西医结合)
中医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临床中医内、外、妇、儿、肿瘤、骨伤、肛肠、针灸、推拿、康复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药学(中药学)专业
药学(中药学)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院药学(中药学)和临床药学(中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三级学科分为:医院药学(中药学)和临床药学(中药学)二个专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 晋升上一级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由所在单位聘任的在岗人员,且任现职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14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7年。
2、大学本科毕业10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
3、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4年。
4、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
5、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二)从2007年起新设全科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申报者除具备本文规定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申报者应为在城镇社区或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申报者应为从事临床医学(含中医)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3、申报者应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或已获得全科医学中级职称)。
(三)符合下列条件,可正常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相应副高级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
第八条 执业资格要求
(一)申报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报护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经相关部门鉴定,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二)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以假证书、假材料申报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临床医学专业评审条件
(一)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临床医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中级职务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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