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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药学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申报要求

文章作者:周老师 文章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5-01-10 21:02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人[2006]263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皖食药监人[2006]26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人事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药学专业高级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全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和医药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药学专业特网站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

第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在药品生产(含研发)、经营、使用、检验等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药学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努力进取,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主任(中)药师

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副主任(中)药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药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后或执业药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后或执业药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药学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后,从事药学工作满20年,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或执业药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第十条 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继续教育、专业水平考试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省组织的医古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并办理了相关免试手续。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三)参加统一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

申报主任(中)药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广博的药学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能有效解决本专业工作中复杂的技术难题。积网站极地指导下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掌握药品(药械)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掌握、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积极开展合理、安全、经济用药;积极推动我省医药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申报人员任期内应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4份。要求理论与实践工作相符,能体现出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药品(药械)科研重大项目(含中药材种植、加工、炮制等),经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成果鉴定证书为据,下同),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解决药品(药械)开发生产中重大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经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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