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学专业副主任药(技)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药学专业副主任药(技)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药学专业副主任药(技)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时了解国内外本专业药学新理论和新技术发展的动态,将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中;有较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操作技术熟练,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学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或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药学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药品、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制剂、调配、检验、研制、生产、临床药学等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或其他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有敲诈、勒索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已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4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主管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技)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技)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管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技)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现代药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技术及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性能和保养维护要点。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本专业部分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三)参与组织。指导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有效地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四)在开展科研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临床药学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临床药学研究、血药浓度监测、药代动力学、药效学等监测研究或搜集药物信息资料、指导合理用药、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等科研工作;
2.从事药检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药品质量。药品质量标准。检测方法的研究或起草1项部级以上药品标准;
3.从事制剂、调配技术工作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药物评价、药物利用研究、药物经济学研究(对某一类药物)或药物新型的研究;
4.从事科研,生产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开发研究或新剂型、新工艺的设计研究;
(五)对下一级药学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
(二)取得下列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3.市卫生行政部门立项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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