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修改内容|变化解读(2)
(一)规定必须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和妊娠禁忌;(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对于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发代用药品。
第十一条 处方审核合格后,应当依照处方正确调配药品:
(一)按照处方上药品顺序逐一调配;(二)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并准确书写标签;(三)对贵重药品及麻醉药品等需按规定登记;(四)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时,应逐张调配,以免发生差错;(五)对需要特殊条件存放的药品加贴醒目标签提示患者注意;(六)有条件时,应在每种药品外包装上分别贴上标签,内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七)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包装袋均应注明患者姓名、剂数、煎煮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八)审方、调配及核对发药者,均应在处方相应处签字或者签章。
第十二条 调配中药饮片时,分剂量应当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方法。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应当另行单包并注明用法。
第十三条 中草药处方中的贵重饮片、医疗用毒性饮片须双人复核调配,调配完毕后双人确认签字并登记账册。
第十四条 发药前,应当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与处方所开药品相同、数量相符,有无错配、漏配、多配。
第十五条 发药时,应当核实交付对象,按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个交与患者或患者家属,并按处方医嘱(必要时可参考药品说明书),向患者或家属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药品名称及数量;(二)用药原因;(三)用药剂量,日服次数或间隔时间、疗程,特别是有用药(时辰要求、日剂量顿服、不能与某种药物同服等)特殊要求的,应做特别交待,必要时使用用药标签;对于“必要时”使用的药品应特别交代一日最大用量或极量;(四)用药方法,必要时需解释剂量如何折算、演示如何量取等;(五)预期药品产生药效的时间及药效维持的时间;(六)忘服或漏服药物的处理办法,关注患者的用药依从性;(七)药品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及应对方法;(八)自我监测药物疗效的技巧;(九)贮存条件及药品有效期,需冷处(冰箱冷藏)存放的药品需特别提示;(十)中药汤剂煎煮方法及要求,先煎、后下、烊化等的煎服方法及煎煮器具的选用;(十一)如何避免同时使用的其他药物或特殊食物所致的相互作用以及生活方式的建议;(十二)当患者要求提供更多的药物治疗信息时,执业药师应当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处方调剂原则上应实行药品调配与复核发药双人核对制度,急诊、夜班等特殊情况可另行特殊规定。
第三章 用药咨询
第十七条 咨询服务的对象包括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对无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向其家属或监护人说明药品使用的各种事项。
第十八条 咨询服务应当以当面语言交流为主,同时尽可能提供书面资料。
第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形时,执业药师应主动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
(一)患者同时使用四种及以上药品的;(二)有既往药品不良反应史或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的;(三)用药依从性差的;(四)发现使用的药品中有配伍禁忌或存在药物相互作用的;(五)需要进行药物血浓度监测的;(六)药品说明书近期有变更的;(七)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八)所用药品的适应证多或用法用量复杂的;(九)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有效期短的或近效期药品的;(十)首次使用或持续使用该种药品的。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有义务向使用非处方药的患者提供专业指导,内容主要包括:
(一)询问近期的疾病情况;(二)询问近期服用的药品;(三)对患者非处方药选用给予建议与指导;(四)询问患者是否有药物禁忌证、过敏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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