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药学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申报要求(2)
4、获得2项药品(药械)发明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下同)或获得2个以上新药证书,已开发实施并取得利税600万元以上(要有税务部门证明,下同)。
5、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修订,并通过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6、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结合医院临床工作实际,主持开展临床药学研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机构制剂研究等工作,指导临床合理用药,为临床提供合理、安全、经济的药学服务,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7、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且注册五年以上,参与省大中型药品流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使企业严格按GSP规范运行,在质量技术监督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在药品(中药材)采购、储运、销售、调拨(救济)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作业绩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不少于3篇;县及县以下工作的,不少于2篇。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副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
申报副主任(中)药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扎实的药学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掌握本领域前沿知识及发展动态、技术操作规程等,具备解决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下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效地开展工作。掌握药品(药械)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掌握、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积极开展合理、安全、经济用药,为我省医药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做出贡献。
申报人员任期内应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总数不少4份。要求理论与实践工作相符合,能体现出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2、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药品(药械)较大科研项目(中药材种植、加工、炮制等),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解决药品(药械)开发生产中较大的疑难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获得1项药品(药械)发明专利,或获得1个新药证书,已开发实施并取得利税300万元以上。
5、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以上医药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修订,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6、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结合医院临床工作实际,积极参加临床药学研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机构制剂研究等,指导临床合理用药,为临床提供合理、安全、经济的药学服务,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定。
7、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且注册三年以上,在技术监督管理中,指导医药企业严格按GSP规范运行,并在药品(中药材)采购、储运、销售等专业技术方面做出较好成绩,工作业绩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定,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不少于2篇;县及县以下工作的,不少于1篇。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第六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
除符合本标准第七、八条和十一条第(一)款能力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药品(药械)重点科研项目(含中药材种植、加工、炮制等),取得阶段性成果,经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获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1个或二类新药证书2个,已投入生产并取得利税1000万元以上。
4、在重大药品(药械)不良事件或假劣药品(药械)案件查处中,能够解决复杂的疑难技术检验问题,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依据,并经同行专家和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4篇以上,或SCI收录1篇。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副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
除符合本标准第七、八条和十二条第(一)款能力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药品(药械)较大科研项目(中药材种植、加工、炮制等),取得阶段性成果,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获得2项药品(药械)发明专利或2个新药证书,已开发实施并取得利税60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医药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修订,并通过省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在较大药品(药械)不良事件或假劣药品(药械)案件查处中,能够解决疑难检验技术问题,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依据,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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