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2012年浙江金华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作者:周老师 文章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5-01-11 00:00 阅读次数:
2012年浙江金华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市职改办字〔2012〕36号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有关

2012年浙江金华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市职改办字〔2012〕36号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社厅浙人社发[2012]14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今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时间安排

根据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间安排,对我市各中评委的评审活动时间作了统一安排(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各系列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市的有关要求,及时对本系列今年的专业资格评审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做出部署。各中评委推荐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附件1所排的活动时间进行,各县(市、区)初评委也应尽早做好与市中评委评审活动的衔接工作,其中申报高级职称的评审材料可不经初级评委会推荐。

二、学历、资历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学历必须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否则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以取得学历证书为准),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正常申报高级资格的,聘任中级职务的总年限不得少于5年;正常申报中级资格,聘任助理职务的总年限最低不得少于4年(小学高级等系列为5年)。建设工程系列相关人员的规定按金市职改办字〔2007〕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国外相应学历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与资历,但在本职工作岗位上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的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对象必须是本单位近三年来考核成绩名列前茅者,且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申报和“学历、任职年限双破格”申报。破格申报者,任职年限的提前一般不能超过1年。

今年计算资历的时间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止。

三、继续教育要求

对申报中、高级职称的人员,要求提供近三年来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各单位要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

四、委托评审问题

凡本省、市有条件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委托到外地评审。个别特殊专业确需委托的,高级资格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中级资格须经市职改办同意,否则评审结果不予承认。

五、有关评委会要求

1、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评审专家库,及时调整、充实专家库成员,并按规定组成评委会。对个别违反评审纪律,或对评审工作不认真、不公正的成员,应及时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2、各中评委办公室应把评审时间安排、送审材料具体要求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请将本系列的评审工作部署文件报送市职改办,以便在金华培训网上发布相关信息。

3、各中评委办公室在完成本年度评审会议的准备工作后,需填报《申请召开评委会评审会议的函》(附件7)和《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附件6),提前15日送市职改办,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4、各中评委办公室应积极探索论文答辩、面试、量化测评、成果展示评价方式,以提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质量。

5、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应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做出处理。

6、各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应按新版资格证书要求采集评审对象信息(含照片)。

六、评审材料要求

1、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和送审程序。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2、各评委会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有问题的材料要认真调查核实。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8)上签字。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并收回相应的资格证书。

七、外语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仍按金市职改办字〔2010〕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其它事项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家将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进行“评聘结合”改革试点,省里要求今年未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原则上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各学校应该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数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任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分享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发展历程 - 服务中心 - 购买中心 - 友情链接 - 最新更新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