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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3)

http://www.ykbg.net/ 来源:医考必过网 2016-02-05 08:35
6.5 静脉导管的维护6.5.1冲管及封管6.5.1.1经PVC输注药物前宜通过输入生理盐水确定导管在静脉内;经PICC.CVC.PORT输注药物前宜通过回抽血液来确定导管在静

6.5 静脉导管的维护6.5.1冲管及封管6.5.1.1经PVC输注药物前宜通过输入生理盐水确定导管在静脉内;经PICC.CVC.PORT输注药物前宜通过回抽血液来确定导管在静脉内。

6.5.1.2 PICC.CVC.PORT的冲管和封管应使用10ml及以上注射器或一次性专用冲洗装置。

6.5.1.3给药前后宜用生理盐水脉冲式冲洗导管,如果遇到阻力或者抽吸无回血,应进一步确定导管的通畅性,不应强行冲洗导管。

6.5.1.4 输液完毕应用导管容积加延长管容积2倍的生理盐水或肝素盐水正压封管。

6.5.1.5 肝素盐水的浓度:PORT可用100U/ml,PICC及CVC可用0~10u/ml. 6.5.1.6连接PORT时应使用专用的无损伤针穿刺,持续输液时无损伤针应每7天更换一次。

6.5.1.7 PORT在治疗间歇期应至少每4周维护一次。

6.5.1.8 PICC导管在治疗间歇期间应至少每周维护一次。

6.5.2 敷料的更换6.5.2.1 应每日观察穿刺点及周围皮肤的完整性。

6.5.2.2无菌透明敷料应至少每7天更换一次,无菌纱布敷料应至少每2天更换一次;若穿刺部位发生渗液、渗血时应及时更换敷料;穿刺部位的敷料发生松动、污染等完整性受损时应立即更换。

6.6 输液(血)器及输液附加装置的使用6.6.1 输注药品说明书所规定的避光药物时,应使用避光输液器。

6.6.2 输注脂肪乳剂、化疗药物以及中药制剂时宜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

6.6.3 输注的两种不同药物间有配伍禁忌,在前一种药物输注结束后,应冲洗或更换输液器,并冲洗导管,再接下一种药物继续输注。

6.6.4使用输血器时,输血前后应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入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应在前一袋血输尽后,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6.6.5输液附加装置包括三通、延长管、肝素帽、无针接头、过滤器等,应尽可能减少输液附加装置的使用。

6.6.6 输液附加装置宜选用螺旋接口,常规排气后与输液装置紧密连接。

6.6.7 经输液接头(或接口)进行输液及推注药液前,应使用消毒剂多方位擦拭各种接口(或接头)的横切面及外围。

6.7输液(血)器及输液附加装置的更换6.7.1 输液器应每24小时更换1次,如怀疑被污染或完整性受到破坏时,应立即更换。

6.7.2 用于输注全血、成份血或生物制剂的输血器宜4小时更换一次。

6.7.3输液附加装置应和输液装置一并更换,在不使用时应保持密闭状态,其中任何一部分的完整性受损时都应及时更换。

6.7.4 外周静脉留置针附加的肝素帽或无针接头宜随外周静脉留置针一起更换;PICC.CVC.PORT附加的肝素帽或无针接头应至少每7天更换1次;肝素帽或无针接头内有血液残留、完整性受损或取下后,应立即更换。

6.8导管的拔除6.8.1外周静脉留置针应72h~96h更换一次。

6.8.2应监测静脉导管穿刺部位,并根据患者病情、导管类型、留置时间、并发症等因素进行评估,尽早拔除。

6.8.3 PICC留置时间不宜超过1年或遵照产品使用说明书。

6.8.4 静脉导管拔除后应检查导管的完整性,PICC.CVC.PORT还应保持穿刺点24h密闭。

7、静脉治疗相关并发症处理原则7.1 静脉炎7.1.1 应拔除PVC,可暂时保留PICC;及时通知医师,给予对症处理。

7.1.2 将患肢抬高、制动,避免受压;必要时,应停止在患肢静脉输液。

7.1.3 应观察局部及全身情况的变化并记录。

7.2药物渗出与药物外渗7.2.1 应立即停止在原部位输液,抬高患肢,及时通知医师,给予对症处理。

7.2.2观察渗出或外渗区域的皮肤颜色、温度、感觉等变化及关节活动和患肢远端血运情况并记录。

7.3导管相关性静脉血栓形成7.3.1可疑导管相关性静脉血栓形成时,应抬高患肢并制动,不应热敷、按摩、压迫,立即通知医师对症处理并记录。

7.3.2应观察置管侧肢体、肩部、颈部及胸部肿胀、疼痛、皮肤温度及颜色、出血倾向及功能活动情况。

7.4导管堵塞7.4.1 静脉导管堵塞时,应分析堵塞原因,不应强行推注生理盐水。

7.4.2 确认导管堵塞时,PVC应立即拔除,PICC.CVC.PORT应遵医嘱及时处理并记录。

7.5导管相关性血流感染可疑导管相关性血流感染时,应立即停止输液,拔除PVC,暂时保留PICC.CVC.PORT,遵医嘱给予抽取血培养等处理并记录。

7.6输液反应7.6.1 发生输液反应时,应停止输液,更换药液及输液器,通知医师,给予对症处理,并保留原有药液及输液器。

7.6.2 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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