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福建医生卫生高级职称及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一、仔细认真阅读申报评审条件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继续加强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深化职称改革制度,积极探索资格考试、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法,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按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国人部发〔1999〕92号)、《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国人部发〔2005〕4号)、《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国人部发〔2005〕16号)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福建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现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 忠诚党的卫生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 积极承担医疗、卫生、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
(二)学历与专业资历
1. 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受聘本专业工作满8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7年;
(3)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5年;
(4)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4年;
(5)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2年。
2. 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5年。
3. 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任现职满3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任现职满5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资历破格不含临床医师类别)。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育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三)工作经历与能力
1. 申报对象每年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在单位领导岗位上工作的申报对象每年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少于120个工作日。
2. 申报对象须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
3. 申报对象应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问题和培养带教的能力,以及吸收应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四)学术论文
对申报对象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学术论文的要求如下:
1. 申报晋升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属省级单位的申报人员,须在国家级(被SCI或MEDLINE数据库收录的刊物及中华医学会等一级学会主办的医药卫生类刊物,下同)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限第一作者,下同)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含译著),字数达10万字以上,或在省级(省、市、自治区学会及其以上单位主办的,下同)及以上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2)属设区市级及区级单位的申报人员,须在省级以上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3)属县(市)级及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论文不作必备条件,应提交本人聘期内病例分析报告或业务工作总结报告作为代表作送审。
2. 申报晋升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属省级单位的申报人员,须在国家级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含译著),字数达1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2)属设区市级单位的申报人员,须在国家级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3)属县(市、区)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须在省级以上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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