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2005〕1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须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疾病诊疗的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临床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对本专业复杂疑难疾病的诊治有独特(创)的见解和精湛的医疗技术,并形成优势,临床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本专业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从事内科、外科、麻醉科、妇产科、妇幼保健、儿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传染病科、肿瘤科、急诊医学、康复医学等临床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独立承担专科查房工作,每年进行专科查房30次以上。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每年进行专科查房不少于20次。
二、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诊疗技术项目。
四、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五、熟练正确地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本专业人才,并进行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六、45岁以下(含45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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