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卫生高级职称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0〕28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反馈给我厅。
二○一○年 八月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和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拟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其中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副高级,主任医(药、护、技)师为正高级。
第四条 对符合本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 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评审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须达到合格等次以上。对有职业准入要求的专业,申报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准入资格,并执业注册。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医古文)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文件)规定,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和使用区内标准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取得中级资格满2年。
2.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取得中级资格满4年。
3.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
4.在职取得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其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时间须满15年,且本科毕业后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
5.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满7年。
6.在职取得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其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时间须满18年,且专科毕业后取得中级资格满7年。
7.1980年以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护理、检验、药剂、医技人员可放宽到中专学历。
(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满5年。
2.在职取得相应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本科毕业后取得副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满5年。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技术,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和专长。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工作量及技术能力
1、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有城市支援农村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完成对口支援的工作。各专业领域人员还须完成以下工作量:
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专业每年系统诊断、治疗的病人不少于所在单位规定的例数,其中疑难、危重病例或大中型手术不少于20%,初诊、确诊符合率、治愈率或有效率达到本单位领先水平。
公共卫生专业参加专题项目、专题工作不少于1项,并单独撰写或参与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前2名完成人),要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药学专业每年为临床服务时间不少于本专业工作时间的2/3,结合本院临床用药情况,写出临床用药指导意见至少1份。为医、患提供合理用药咨询,进行药物干预等工作记录不少于200例次。
护理学专业每年组织制定复杂危重病人护理计划并实施不少于5次,主持疑难护理病例讨论及护理查房不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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