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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高级职称申报评审要求(4)

http://www.ykbg.net/ 来源:原创 2015-01-10 21:10
第十八条民族药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民族医药院校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2、民族医药院校大专毕业,见习

第十八条民族药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民族医药院校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2、民族医药院校大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工作2年以上。
3、民族医学院校中专毕业,担任民族药士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基本熟悉本民族医药学理论,了解本民族医药学经典著作。能基本掌握常用本民族药材的采集、炮制、加工、制剂等传统技术,能指导药士业务技术工作。

第十九条民族医(药)主治(主管)医(药)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中专毕业后,担任民族医(药)师职务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担任民族医(药)师职务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民族医(药)师职务4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熟悉本民族医药学理论,能阅读本民族医学经典著作。有一定的临床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问题和常见的危、重症,有较好的疗效。基本掌握本民族药的采集、炮制、加工、制剂等传统技术。能参加科研工作,收集本专业技术资料,能担任本专业普通的讲课,能培养下级医(药)师。
(三)论文要求
担任民族医(药)师职务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二十条民族医(药)副主任医(药)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主治(主管)医(药)师职务5年以上。
2、文革前的大专毕业生或文革期间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担任主治(主管)医(药)师职务5年以上。
3、在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其以下地区,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药)师职务5年以上。
4、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及以下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药)师5年以上;大专毕业后担任主治(主管)医(药)师7年以上。
5、学徒出师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主治(主管)医(药)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通晓本民族医药学理论,对本民族医药学经典著作有所研究,有一定的本民族药学识水平。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能解决本专业疑难、危、重症,有明显的疗效。能掌握本民族药的采集、炮制、加工、制剂等传统技术,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成绩,了解先进科研成果。能指导本专业业务,具有承担本专业讲课的能力,能培养下级医(药)人员。

(三)论文要求
担任民族主治(主管)医(药)师职务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第二十一条民族医(药)主任医(药)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本专业副主任医(药)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2、学徒出师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5年以上,并担任本专业副主任医(药)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较熟练地阅读一种外文专业书刊或本专业古典文献。
2、精通本民族医药学理论,对本民族医药学经典著作有所研究,有较高的本民族药学识水平。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解决本专业疑难、危、重症,有显著的疗效。能熟练掌握本民族药的采集、炮制、加工、制剂等传统技术。具有科研能力和一定成果,并能逐步吸取先进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能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具备承担本专业讲课的能力,能培养下级医(药)人员。

(三)论文要求
担任民族医(药)副主任医(药)师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二十二条民族医、西医结合人员(即:西医学习民族医的卫生技术人员)
不同档次的民族医、西医结合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应参照相应级别的中西医任职基本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卫生管理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2、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了解本专业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某些相关的先进技术。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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