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08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职称职务申报步骤/评审要求/评审时间
桂职办[2008]96号
关于二○○八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
资格职务评聘及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职改办,自治区直属、中直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三次会议精神,为及时做好二OO八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机遇,突出重点,按照自治区人才强桂战略的总体部署和对职称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以服务广西又好又快发展、服务对外开放、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三个服务”为目标,拓展职称工作领域,努力为把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成为“中国-东盟区域性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成为带动、支撑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高地和开放度高、辐射力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尽可能多地聚集人才和智力;努力为广西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尽可能多的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和程序
1、凡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者;不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人事档案存放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一年以上,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者,经所在单位考核,所在省(市、区)地级市以上人事(职改)部门确认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桂政发[1993]42号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者除外)。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
4、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问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办理转正定职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对在国家已统一开考、以考代评的专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由用人单位或其档案所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的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办理转正定职手续,存入本人档案并享受相应待遇,逾期不办理的不再补办;但国家有相关行业规定需要执业资格的,仍需通过考试获得国家规定的职业准入资格,才能正式上岗履行职责。
(二)评审时间安排
9月底以前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10月份为各单位、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收集、审核、公示、审议、呈报材料阶段,11月份为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阶段,12月份为审批总结阶段。
(三)评审结果的上报和审批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在报批时,除填报《 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报批人员名册表》外,还必须同时上报《 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通过报批人员名册》数据盘。不上报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名册数据盘的,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不予审批。各市、自治区各部门、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改办要将所属单位转正定职人员分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进行统计,连同当年评审通过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录入数据盘,于2009年1月31日前将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数、转正定职人数列表(表样见附件1),报自治区职改办汇总。
三、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要求
为促进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提交各评委会评审的材料中应附有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证件或证明,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四、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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