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河南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河南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更好地满足广大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副高级职务,主任医(药、护、技)师为正高级职务。
三、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从事医、药、护、技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3、任现职(近5年)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5、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医、护专业须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并经执业注册。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2年以上。
( 2)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4年以上。
(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 4)在乡镇工作的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在乡镇从事计划生育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8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在乡镇从事计划生育工作20年以上,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7年以上。
( 5)在县(市、不含省辖市所属的区,下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工作的技术人员,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毕业后在县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20年以上,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7年以上。
2、申报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3、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取得护理专业大专学历两年以上,且中专毕业后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担任主管护师职务7年以上;或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5年以上的技术骨干,担任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5年以上,所在单位符合设岗要求的,可分别申报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二、评审条件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践。
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掌握各种诊断治疗的操作技术,能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培养下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计划生育(技术)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或项目总结。
5、具备下列2条中的1条:
( 1)省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须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3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省辖市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须在省级以上 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 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县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须在省级以上 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在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 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含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的论文)。
(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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