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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学高级职称考试资格条件(暂行)

文章作者:周老师 文章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5-01-11 07:24 阅读次数: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卫生厅琼人劳保专〔2007〕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卫生厅

 

琼人劳保专〔2007〕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件(暂行)。

第二条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和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合法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在职在岗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对符合本条件规定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七条 任职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 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续学历本科毕业后满1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续学历大专毕业后满2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申报临床医学,含中医、针灸、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仅限于县及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5. 中专毕业,取得中级卫生技术资格满10年,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仅限于少数民族市县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续学历毕业后满1年),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满两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 科研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同时必须有被SCI收录的专业论著1篇或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专业论著2篇(第一作者)。

2. 研究课题:主持完成(排名第一)1项国家或2项省、部级重大研究课题,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同时必须在SCI收录的专业杂志上发表专业论著1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著2篇(第一作者)。

3. 发表专业论著:以第一作者在SCI收录的专业杂志(SCI当年影响因子在4以上)发表专业论著2篇(副高为1篇)。

第九条 论文条件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每篇不少于1500字)发表,其中至少有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其他在统计源期刊上发表。

2. 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每篇不少于1500字)发表,其中至少有1篇在统计源期刊,其他在医学专业正式期刊上发表。

3. 少数民族市县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临床工作总结,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在医学专业正式期刊上发表。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

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至少有4篇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每篇不少于1500字)发表,其中至少有2篇在中文核心期刊,其他在统计源期刊上发表。

2. 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至少有4篇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每篇不少于1500字)发表,其中中文核心期刊至少1篇,统计源期刊至少1篇,另2篇可在医学专业正式期刊上发表。

第十条 到基层定期服务或进修学习的条件

城市卫生技术人员须按要求到基层开展定期服务,并填报《海南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鉴定表》。在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含少数民族市县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须按要求到上一级医院进修学习,并填报《海南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进修服务鉴定表》。

第十一条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

(一)外语按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有关文件执行。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有关文件执行。

(三)按照《海南省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须提交各年度《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证书》。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条件

(一)专业理论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并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系统了解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与进展,能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二)技术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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