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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辽宁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与考试人员范围

文章作者:周老师 文章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5-01-10 23:59 阅读次数:
评审与考试人员范围(一)凡在辽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工作且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

    评审与考试人员范围(一)凡在辽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工作且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评审和考试。在辽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主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离退休后现仍在辽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的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政策执行,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它一切待遇的依据。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未经国家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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