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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及科研要求的通知

文章作者:周老师 文章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5-01-10 23:59 阅读次数: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及科研要求的通知川卫办发〔2012〕29号为客观、公正、科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及科研要求的通知川卫办发〔2012〕29号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发挥职称评审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结合我省评审工作的实际,现将2012年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及科研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任医(药、护、技)师论文及科研要求

(一)论文要求。

在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有效任职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至少2篇论著,其它医疗机构至少1篇论著;至少1篇论文发表在A类期刊上)。

2.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以上。

(二)科研要求(此项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时重要的参考项目,尤其对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应进行重点考察)。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县级政府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论文及科研要求

(一)论文要求。

1.在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的有效任职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论著);

⑵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1部。

2.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及《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后,发表出版的本专业论文、著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⑵作为第一作者在由中华医学会(或其它与卫生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文章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⑶作为第一作者在由省医学会(或省级其它与卫生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文章2篇(每篇字数在1500字以上)。

⑷作为第一作者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1000字以上)。

⑸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或本专业讲义1本(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科研要求(此项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时重要的参考项目)。

1.对本学科涉及的临床医学、流行病学、行为医学、管理科学及技术操作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已承担科研课题或担任科研课题的主要合作或协作者,开展与本学科相关的临床医学、流行病学、管理科学或行为医学及技术操作的研究和创新工作。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⑴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⑵县级及以上立项科研课题1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⑶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2.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及《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县级科技进步奖以上获奖项目(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专业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⑵对本专业技术操作问题进行总结研究,提炼出的经验在本地区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并推广,取得实效。

三、医学“论著”认定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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