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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2009年卫生技术及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要求/条件

文章作者:周老师 文章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5-01-10 21:02 阅读次数: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甘卫职改发【2009】159号关于报送2009年卫生技术及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甘卫职改发【2009】159号

关于报送2009年卫生技术及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兰州大学人事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及我省有关职称评聘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定于2009年9月召开全省卫生技术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为切实做好今年申报推荐与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荐评审政策依据

推荐评审的人员,必须符合《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职改办〔2001〕6号)、《关于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补充通知》(甘职改办函字〔2002〕17号)、《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甘人职〔2006〕15号)、《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甘职改办〔2003〕9号)、《关于参加全国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的通知》(甘职改办〔2003〕2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及使用办法〉的通知》(甘人职〔2007〕18号)、《甘肃省职称评定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网站别认定办法》(甘职改办〔2004〕7号)、《关于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新专业新学科进行评审认定的通知》(甘卫函发〔2005〕63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等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配套文件的通知》(甘人发〔2008〕2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层级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数额管理和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甘人发〔2009〕2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大学普通班毕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按《关于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正常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职改办发〔2005〕3号)执行。

二、 有关要求与注意事项

(一)正常晋升高级职务,在本单位空岗之内推荐。未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省级单位,暂不办理2009年度新晋升专业技术层级岗位的聘用手续。2009年度部分结构比例数额紧张确有困难的单位,要写出专题报告,附经核准的《甘肃省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审核表》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册》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市州单位报市州人事局,省直党群系统事业单位报省委组织部,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及市州正高级岗位聘用数额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酌情调整。

(二)护理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的岗位按照2009年调整的《甘肃省医疗机构护理专业高级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表》设置(附件1),高职护理人员占用本单位高职总限额数。卫生技术高级护理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受评审小范围资格的限制。凡申报评审主任、副主任护师人员,除在县属(不含市、区)、乡(镇)属和少数民族州、市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员,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者,可申报评聘“兰外有效、企业有效、单位有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外,其他人员的学历按全省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务统一规定执行。原获得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的护理人员,符合评审大范围条件(学历、专业工作年限、业绩条件)的,可按正常程序报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大范围有效资格。破格申报的人员,可按甘职改办〔2004〕4号文件规定,评审大范围有效的任职资格。

(三)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省卫生厅、省职改办《关于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临床技能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卫函发〔2004〕42号),凡申报参加医、药、护、技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省职改办、省卫生厅组织的相关专业实践技能考试。2008、2009两年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推荐申报2009年卫生技术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按照《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05〕385号)规定,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一年。已参加支援县及乡镇卫生院工作一年的卫生技术人员,各单位应优先推荐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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