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山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4)
申报人所填报的反映本人学历、任职、能力、业绩等内容的证明材料,均以原始证件、文件和已经出版发行的刊物、书籍为准。除此之外,一切证明材料均无效。
全民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被批准延长退休的人员、返聘人员、及人事档案及行政关系未在本单位正式管理的聘用人员,各类非公组织中的人员,申报评审时均须提供相应的有效延长退休批准文件或正式有效的聘用(返聘)协议。各单位、各部门要对所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4 、破格申报评审
不达国家现行《试行条例》、《评审条件》规定的合格学历、或任现职年限而申请晋升评审者,均属破格申报评审。破格申报评审一般是学历或任现职年限中只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破学历申报,须满足下列相应专业工龄要求:大专学历,申报评审副高,专业工龄满 20 年;申报评审正高,专业工龄满 25 年。中专学历,申报评审副高,专业工龄满 25 年;申报评审正高,专业工龄满 30 年。因任现职时间不满而需破格申报者,实际任现职时间比相应正常申报评审规定的任现职时间最多可提前 2 年。破格申报评审者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其它相应条件。应具备的知识、能力、业绩等具体条件,按照晋人职通字〔 1999 〕 34 号文件的规定或相应系列(专业)本年度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执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不允许破格申报评审。
15 、特殊人才申报评审
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指身份、学历、资历等多项条件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应系列(专业)正常或破格申报评审的规定,但业绩贡献突出,符合《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要求人员的晋升评审。申报、推荐、评审的办法及程序按照《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执行。各市人事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在有评审权的系列(专业)中,参照《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开展特殊人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各市人事局制定的具体申报评审办法和评审结果须及时向省人事厅职称处备案。
16 、高级资格委托评审
申报评审我省无评审权限系列(专业)的高级任职资格,或受理非本省所属单位人员高级任职资格的评审,均属委托评审。我省需委托省外评审的材料,须由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查,并附专题报告,经省人事厅同意并附函报出。受理非本省所属单位人员的评审材料,须经其国家主管部、委或相当的主管部门向省人事厅委托,由省人事厅职称处函转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未经省人事厅职称处审查并函报、函转,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17 、申报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的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变动,从一个系列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移至另一个系列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后,须重新取得与现工作岗位一致系列的任职资格;工作岗位无变动但符合国家及我省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也可再取得其它系列(专业)的任职资格。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要坚持单位主体工作岗位系列(专业)优先,聘任时以单位主体工作岗位专业职称为准。第二任职资格只允许评审与现(曾)任专业技术职务同级或低于同级的其它系列(专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按照现行任职资格评审的统一规定执行。
根据本人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必须取得其它任职资格者,须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并经考核证明能胜任现岗位工作,才可按现行办法申报、评审与岗位变动前已聘职务同级的任职资格。
18 、全民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分离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主管部门,要对实行评聘分离的所属全民事业单位切实加强管理,根据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 2002 〕 90 号文件和《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对经批准已实行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进行认真复核,凡岗位职数核定、职务聘任、聘后管理、竞争机制建立等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继续实行评聘分开。上述几方面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不得新批准实行评聘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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