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考必过

2009年外科主治医师考试报名条件(2)

http://www.ykbg.net/ 来源:原创 2015-01-30 18:49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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