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2)
http://www.ykbg.net/ 来源:原创 2015-01-21 06:09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医疗卫生人员,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信息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7日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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