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氏菌病监测标准附录A:专项监测
A1 暴发布病或出现人畜间布病疫情监测
凡在监测县(市、旗)内出现人、畜间布病暴发时,或发现新发病人、病畜时,卫生和畜牧兽医部门都要组织技术力量,在暴发或出现疫情地点,查清疫情暴发或流行时间、范围、原因和特点,以及人、畜感染率、发病率、流产率、流行菌型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控制蔓延,并将出现暴发或人、畜布病的乡(镇、场)或村(分场)列为监测点,至少连续监测三年。
A2 牲畜交易市场布病疫情监测
在监测点范围内的大型牲畜交易市场出售的各类牲畜,尤其是布病宿主动物,如猪、牛、羊、骆驼、马属动物等,应定期进行布病检疫,每半年至少抽检牛、羊、猪各50头(只),以监测疫情。发现血清学阳性动物时,应作好畜主姓名、地址、动物来源等项登记工作。必要时组织专业人员到所在地进行人、畜间布病流行病学调查。
A3 皮毛乳肉加工企业布病疫情监测
在监测县内要对从事收购加工和销售牛、羊、猪、犬、鹿等皮毛、乳、肉人员进行血清学检查医|学教。每县每年至少血清学检查该类从业人员总数的50%以上(使用附录B中表B6)。
A4 屠宰牲畜布病疫情监测
在固定监测县内,对县、乡、镇、场屠宰的本地产牲畜进行布病检疫,每年至少血检猪、牛、羊各100头(只),发现血清学阳性牲畜,应尽量查明产地,组织技术人员到当地进行布病流行病学调查(使用附录B中表B1)。
A5 犬感染与布病主要宿主动物感染之间关系的调查
于固定监测县内,在发现羊、牛、猪、鹿布氏菌感染的村(屯)内,采犬血10~20份进行血清学检查,比较犬与羊、牛、猪、鹿的感染率(使用附录B中表B13)。
A6 防治效果监测
在固定监测县,布病暴发和人畜间出现布病疫情的乡(镇、场)要详细记载各种防治措施执行情况,观察采取防治措施的效果。如采用畜间免疫措施,应记明菌苗种类、免疫方法、免疫途径、免疫率、免疫后血清学阳转率;采用检疫、免疫、扑杀病畜的措施还应统计出检疫率、感染率、病畜数、扑杀数等。并连续调查每年人、畜间布病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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