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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制度-主管药师考试辅导资料

http://www.ykbg.net/ 来源:原创 2015-01-3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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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并在当地医疗主管部门注册、被所在医疗单位聘用者有处方权。试用期的,须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方可生效。

2、处方应该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不得自己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混不清的字句。

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处方,中药饮片分别开具处方。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中药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5、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对产地炮制特殊要求,写在药名之前。

6、医师开具处方,除特殊情况,必须注明临床诊断。开完空白处应划一斜线。

7、除处方医师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遇缺药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处方时,要交处方医师修改,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后才能调配。

8、处方审阅人员必须对错误处进行如实登记,定期报告院长或医务部门。药学专业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断其合法性的处方,不与调配。

9、开具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避免差错。

10、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的,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的专用记录表上,经办人员应当签名,注明时间。药学人员发现滥用或用药失误,应拒绝调配,并及时告知,但不得擅自更改或配发代用品。对于严重的,应按规定报告。

11、处方当日有效,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取药时,不得超过3天,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量;急诊不超过3日;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精、麻、毒、放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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