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对肝脏的毒性作用
药物是肝损害的重要病因之一。药物引起肝病的机制因药而异,非常复杂,大多数情况下尚不清楚。有些药物具有直接的毒性作用,由其引起的肝脏损害一般可以预见,而且损害与药物剂量有关,且为某些药物所特有;另一些药物仅偶尔在敏感的个体引起肝损伤,而且与剂量无关,发生与否也难以预测。这种在敏感个体发生的反应常被称为过敏反应,但作为一种真正的变态反应,证据并不充分,所以最好称为特异体质反应。药物的直接毒性和特异体质反应之间的区别并不如以前想象的那样清楚。
肝细胞坏死:
在概念上可分为直接细胞毒性和特异反应性,但这种分类是人为的(国家医学考试网搜集整理)。
直接细胞毒性 大多数具有直接肝毒性的药物能导致剂量相关性肝坏死,并且对其他脏器(如肾脏)也有损害。这些药物引起的肝脏损害有几种,例如四氯化碳及有关碳氢化合物引起肝腺泡3区(小叶中央区)坏死和脂肪浸润;磷主要引起肝腺泡1区(门脉周围)坏死;摄入各种捕蝇属蘑菇导致致命性的肝出血性坏死;大剂量静脉注射四环素,特别在妊娠妇女可引起肝脏弥漫性脂肪小滴浸润,且临床表现及体征的识别类似肝炎。
急性过量服用非麻醉止痛剂扑热息痛是暴发性肝功能衰竭的重要病因(参见第263节扑热息痛中毒)。成人扑热息痛剂量>10~15g或>4g/d持续服用数天就可使肝脏内谷胱苷肽耗竭。在正常情况下,谷胱苷肽通过与可能有毒性的中间代谢产物结合而使其解毒。如果这种作用被饱和,游离中间代谢产物就可与肝内大分子结合,从而产生主要位于肝腺泡3区的肝坏死。微血管损伤显然是一个重要的早期肝损害机制。
肝脏损害常在摄入扑热息痛后2~5天明显,这时也出现了急性肝细胞坏死的临床和生化证据。摄入扑热息痛剂量>25g,中毒后的死亡率急剧升高;由于乙醇诱导P-450酶后增加了毒性中间代谢产物的形成,从而导致营养性谷胱苷肽耗竭,所以很低的剂量就可使酗酒者死亡。乙酰半胱氨酸能补充谷胱苷肽,可防止肝坏死,如在中毒后10~12小时内应用可挽救患者生命;延迟至16~20小时则疗效很差。乙酰半胱氨酸没有毒性,可经口服和静脉注射给药,口服剂量为首次140mg/kg,然后70mg/kg,每4小时一次,连续3天。静脉注射剂量为300mg/kg,维持输注20小时,其中一半剂量需在15分钟内注射完毕。有证据表明,扑热息痛尚可引起慢性肝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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