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加工|收购|经营|配方用药的规定
http://www.ykbg.net/ 来源:医考必过网 2015-11-20 07:30
生产|加工|收购|经营|配方用药的规定:1.生产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
1.生产 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二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必须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2.加工 凡加工炮制方法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方法规范》的规定进行。
3.收购、经营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国家医学考试网搜集整理)
4.配方用药 配方用药由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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