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发展保障措施
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政府、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作用
(一)国家支持、鼓励各种方式发展中医药事业
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规定:“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整理、研究与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三)民族医药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1.明确民族医药的法律定位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在这里,必须明确认识到,我国传统医药包括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各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民族人民健康的作用。”《中医药条例》中“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从行政立法上给予了民族医药发展的定位。
2.充分认识民族医药学是我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民族医药具有自己的医疗特色,一些有影响的民族医药,如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等民族医药,(医学网搜集整理)在其发展过程中都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理论体系与医疗实践,对防治疾病,为本民族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
3.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规定,(医学网搜集整理)对我国民族医药的管理从行政立法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族医药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民族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民族医药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规定。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民族医药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中医药资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三、与中医药有关的审评与鉴定活动的法定要求
第三十条规定:“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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