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解读(2)
制定配套文件。国家总局将尽快发文,要求各地对办法提高认识,深入贯彻执行,科学引导举报人合理举报,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落实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奖励办法并及时上报总局和财政部备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举办全国培训。总局将于近期对各省级投诉举报办理部门和投诉举报机构进行奖励办法的专题培训,加强基层对于《办法》的理解掌握。
广泛开展宣传。通过多途径、多手段宣传办法的内容、意义,并在后续过程中根据社会反馈及时跟进解读(医考必过网搜集整理)。
强化工作考核。要把《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2018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年度考核范围,督促各地加快奖励办法的出台,落实奖励资金的发放。
在修订过程中,监管部门通过对举报奖励实施现状的深入了解和摸底发现,举报人对举报奖励工作缺乏足够的信任和了解是影响举报积极性的原因之一,因为害怕被打击报复而往往采用匿名举报的方式。修改后的《办法》第十七条对于匿名举报奖励的原则、程序等作了细化规定,并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的特别程序,为地方实施匿名举报奖励提供政策支持。
而重奖内部举报人,是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吹哨人”制度,即知情人士爆料制度。企业内部知情人士对产品生产流程、隐秘的违法行为、作案方式非常熟悉,甚至超出了一些执法者和行业专家的水平。在执法力量还难以做到对市场进行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巡查的现实情况下,内部知情人无论是良知发现还是希望得到奖励,其举报行为都能在客观上降低监管成本,增强食药安全监管和治理效果。《办法》对于保护举报人隐私、举报人非现场领奖等均做了规定,和前述的匿名举报奖励联合使用,有助于降低举报人风险,打消其顾虑,鼓励更多内部知情人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说不。
此次修订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改动,就是将2013年奖励办法的“依据举报人的申请奖励”变为新《办法》的监管部门主动奖励。这一点是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决定的。有奖举报制度的本质是信息交易,在信息交易的制度框架下,行政机关(信息获得者)有支付奖金的义务,作为交易的对象,举报人(信息提供者)自然可以获取奖金,无需申请领取。因此,按照《办法》规定,办案部门在反馈办理结果时,把征求举报人领奖意愿作为是否启动奖励程序的依据,而不必再由举报人专门申请奖励。对于基层办理部门来说,无疑会增加相应的工作量,但这是真正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作出的原则调整。对于履职风险,希望执法层面严格按照各项规定,该罚要罚,该奖要奖,杜绝灰色地带出现。谨慎履职尽责,就可以把履职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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