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问题解读(2)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未按上述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
八、《办法》规定的重要投诉举报有哪些?
《办法》规定,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声称已致人死亡、严重伤残、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或者药源性安全隐患的;
(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
(五)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九、《办法》关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转办投诉举报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2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十、《办法》关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办理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列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期限内:
(一)确定管辖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所需时间(医考必过网搜集整理);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因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者论证所需时间;
(三)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向其转办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正在办理。
十一、《办法》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跟踪督促投诉举报是如何规定的?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转办的投诉举报办理情况,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超过50日尚未办结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督促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及时办理,但经批准延期办理的除外。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结或者未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视情形提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十二、《办法》关于投诉举报机构可以向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建议的情形有哪些?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投诉举报的;
(二)未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反馈不当的。
十三、《办法》关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建设和管理有哪些要求?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本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定期上报至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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