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的药品(初级药士药学综合辅导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初级药士药学综合辅导资料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各级医疗单位使用特殊药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严格管理。特殊管理药品品种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论述与释义详见本书第十六章特殊管理的药品。
(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
1.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分类与常用品种: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分西药和中药两大类。西药毒性药品品种是指原料药,不含制剂。
2.毒性药品的采购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法规要求采购。根据临床诊断鉴别方法及治疗需要编制医疗用毒性药品年需求计划,报经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局毒品管理部门批准后,凭管理部门发给的购买卡到指定的供应单位购买。
3.毒性药品的验收与保管
(1)毒性药品一般可根据检验报告书或产品合格证验收。外观检查验收,可从塑料袋或瓶外查看,不能随意拆开内包装。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必须贴有规定的毒药标记:黑底白字的“毒”字。
(2)毒性药品必须储存在设有必要安全设施的单独仓间内(铁门、铁栅窗)或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3)毒性药品的验收、收货,均应由两人进行并共同在单据上签字。严防收假,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放。
(4)建立毒性药品收支账目,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医药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及时查处。
4.毒性药品的销毁处理
(1)对不可供药用的毒性药品,经单位领导审核,报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按毒性药品的理化性质,采取不同方法销毁。如深埋法、燃烧法、稀释法等。销毁
工作应在熟知所销毁药品的理化性质和毒性的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确保安全。销毁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牧场等。
(2)建立销毁档案,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品名、数量、方法等。销毁批准人、监理人均应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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