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主管护师评定标准?
第1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应专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并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有研究能力。
第2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临床或业务工作量(参照各专业标准);
(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高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导和带教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授课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
(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
第3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下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资格证书为准)。
(二)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资格证书为准)。
(三)市级以上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资格证书为准)。
(四)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1项以上。
(五)主持完成过县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第4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后,出版、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二)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医学|教育网。
第5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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