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主任护师申报条件简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现将《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医疗卫生机构中药学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指导标准。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修订完善。
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护理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离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拟申报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在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期限内,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均为合格。
第六条 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相应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 副主任护师
1、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认定主管护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认定主管护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 主任护师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护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限制:
(一)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医学网搜集整理)、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 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 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二) 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三) 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第三章 护理学专业标准条件
第九条 副主任护师
(一) 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1) 全面掌握护理学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与专科理论知识,包括与本专科疾病相关的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基本理论知识。
(2) 具有系统的专科基本理论知识:如常见疾病的临床表现及体征的识别、护理特点等。
(3) 熟悉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
(4)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1) 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护理管理、护理教育、护理科研,社会学、人文学科等。
(2) 了解常用的医学统计学原理及方法。
(3)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先进技术及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工作实践和研究。
(二) 工作经历与能力
1、临床护理工作
(1) 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总计不少于40周。
(2) 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熟练掌握本专科常见疾病及疑难、危重症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配合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
b.能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实施疾病护理,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c.具有协助上级专业技术人员对下级护理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养专科护理技术骨干的能力。
d.具有护理工作管理能力,如:有组织、协调、人际沟通、决策等方面的基本素质,能妥善解决工作中发生的矛盾、冲突和突发事件;能独立承担病房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实施工作目标责任制,合理分解中短期工作目标,组织计划制定、实施和评价;能参与或独立制定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并在实践中修订和完善;能提出护理管理改革建议或参与制定改革方案。
e.熟悉本专科常用药物的药理作用、不良反应及毒麻、危险药品的管理。
f.熟练掌握临床常用检验标本的采集方法、检验目的、正常值及临床意义。
(3) 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组织制定疑难、危重症病人护理计划并实施,每年不少于5次。
b.主持疑难护理病例讨论及护理查房,每年不少于2次。
c.熟悉常用抢救仪器的使用、日常维护、常见故障排除及保养。
d.开展新技术、新业务不少于1项,并取得良好效果。
2、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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