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2013〕88号
各市人社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并自2013年度正式执行,原2005年制定的卫生系列相关评审条件同时停止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2013年5月31日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深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及技术难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有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和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本专业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申报主任医师、主任技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申报材料造假等严重违纪行为,从被查证属实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发生医疗差错责任者,当年不得申报;发生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2年的。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五年。
第四条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成绩模块。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及专业能力考试条件
一、申报主任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申报主任护师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执业注册
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免试人员范围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规定执行。
第七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
二、有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诊疗技术项目。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应用于医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四、有培养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或协助培养研究生1名以上的经历,每年为下级医务人员讲授专题课3次以上。
五、开展基层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卫生系统内的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累计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
(一)临床医疗(西医、中医):
1.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原始完整病案(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2.无住院病床科室或长期在门诊工作而无法提供病案的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病案分析材料(每份3000字以内,附有关原始资料材料如各种检查、检验单号、处方等,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二)其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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