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医院药学/临床药学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学历资历条件
关于印发《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现将《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医疗卫生机构中药学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指导标准。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修订完善。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承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拟申报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根据药学专业的实际情况,药学专业标准条件按三级学科分为:医院药学和临床药学2个专业类别。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在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期限内,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均为合格。
第七条 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相应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㈠ 副主任药师
1、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认定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认定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㈡ 主任药师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限制:
㈠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㈡ 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㈠ 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㈡ 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㈢ 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第三章 医院药学专业标准条件
第十条 副主任药师
㈠ 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药理学、药剂学、生物药剂学、药代动力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天然药化、药事管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对医院药学专业的某个方面有所研究。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专业工作岗位条件:
⑴ 调剂及药事管理:掌握与常见疾病有关的药物治疗学、临床药理学、病理生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对合理用药、药物相互作用及药品不良反应等方面有较深入了解;熟悉医院药事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
⑵ 制剂与药检:掌握药剂学、生物药剂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的基本理论知识;熟悉常用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养。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生物化学、分析化学、微生物学、常见病的基本理论知识。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并符合相应专业工作岗位条件:
⑴ 调剂及药事管理:熟悉医学统计学、药物经济学知识;充分了解《药品管理法》及相关医院药事管理法规。
⑵ 制剂与药检:熟悉医院制剂生产质量控制程序和操作方法;了解建立质量评价与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掌握常用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保养知识。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㈡ 工作经历与能力
1、医院药学工作
⑴ 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⑵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具有协助上级药师进行科室业务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临床用药的业务指导,并符合相应专业工作岗位条件:
a.调剂及药事管理:熟练掌握药品供应、调配、制剂配制、质量检验等药剂科日常工作;具备解决日常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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