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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深化广东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条件

http://www.ykbg.net/ 来源:原创 2015-01-10 20:33
转发深化广东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条件广州市人事局文件穗人职〔2003〕42号--------------------------------------

 

转发深化广东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条件

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职〔200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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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属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时,有关的材料先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送其人事档案(挂靠)管理机构审核加具意见后,直接报送所在区、县级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区、县级市人事(职改)部门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按相应级别、报送渠道,分类送广州市人事局或有关评审委员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由区、县级市人事(职改)部门返回用人单位实行公示,并将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移交其人事档案(挂靠)管理的机构存档。

二、已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休人员),凡符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在申报提交材料时,须一并提交与受聘单位签订的聘约(书)。

广州人事局

二○○三年八月六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粤人发〔2003〕17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领域,加强评委会管理,改革评审办法,完善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推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社会化,加快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不论公有制、还是非公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条件上一视同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为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提供服务。

(一)非有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合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区别,在非公有制单位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条件的,同样可申报评审或报考高一档次资格和职(执)业资格。

(二)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送所在地县(区、市)人事部门。县(区、市)人事部门应及时审核,将符合要求的材料分类报送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或评委会。高、中级资格评审结果的公示工作由县(区、市)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并将取得资格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移交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存档。

(三)为便于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按管理权限,在不降低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畅通申报途径,精简申报程序,简化评审材料,提高工作效率。

二、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工作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外省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三、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四、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依据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我省现行职称评审的资格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政策规定执行。

五、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凡符合申报条件,且身体健康、正受聘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以通过现受聘工作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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