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内容/申报材料/评审要求(2)
主任委员库应当由5-7名专家组成。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应不少于50人;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应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专业审议组成员库按专业分别组建,各专业组成员库人数不少于10人。
第十六条 召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前,省人事行政部门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从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7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从专业审议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专业审议组。专业审议组组长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评审委员会参照高级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方法组成,人数不少于13人。
执行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七条 专业审议组负责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专业审议组可辅助采用业绩量化、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笔试、成果展示等手段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必须在不少于规定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先听取专业审议组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在对评审对象进行认真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实到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审议组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专业审议组或执行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评审结束后,评价机构对评审结果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评价机构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相应的人事行政部门。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系列主管部门发文公布,颁发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鉴章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分别由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或评委会所在的厅局级单位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评价机构应及时将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相关情况录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原始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委托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评审结果的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应予以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将取消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
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对违反评审程序、不按标准或超越专业和范围评审的评审委员会,视情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评审结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评审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本省暂无条件评审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外省或中央部属单位评审的,经省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未经委托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
第二十六条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的,可申请认定相应的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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