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职改办、卫生局职改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院校、单位)职改办,区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建立符合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特点的评价方式和办法,加强我区高素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就我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管理问题
(一)关于高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1、组建卫生系列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副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除申报广西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外,三市所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各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2、组建卫生系列广西医科大学副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广西医科大学下辖各附属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各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组建卫生系列广西中医药大学副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广西中医药大学下辖各附属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各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组建卫生系列自治区人民医院副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人民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关于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委构成
为确保评审质量,维护公平公正,卫生系列各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委构成应科学合理。其中,卫生厅职改办组织评审的各高级评委会中,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评审委员会中地市以下评委原则上不低于50%.,其他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地市以下单位的评委原则上不低于30%;各独立评审的市、单位,本市或本单位以外的评委原则上应不低于30%.
(三)卫生系列各级职改工作部门应结合本系列、本市、本单位实际,釆取有效措施,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二、关于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标准调整问题
(一)自2014年度起,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标准按以下调整:
1、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分数线按照考生所在单位的性质,区分县级以上、乡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层划线;
2、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分数线县级以上单位考生为60分,乡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生为55分;
3、达到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参加广西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长期有效。
(二)2014年度以前取得的考试合格成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参加2012、2013年度考试,并达到2014年度规定的新合格标准的,参加广西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长期有效,并不受原使用期限的限制。相关人员可到卫生厅职改办换发考试合格证;
2、参加2012、2013年度考试,达到当年规定合格标准,但未达到2014年度规定的新合格标准的,其成绩使用期限仍为2年。
(三)除以上规定外,《关于做好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11〕121号)及其他政策文件中有关卫生系列局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的相关规定继续有效。
三、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部分条款的解释
(一)关于适用范围
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卫生相关管理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关于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
1、病案必须是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国卫医发〔2013〕31号)规定建立并管理的,任期内不同年度的完整病案,病案时间以出院时间为准;
2、病案应重点提供以下材料:住院号或ID号、入院记录、病程记录、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手术和分娩记录、麻醉记录、住院抢救记录、交(接)班记录、转(出、入)科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术后记录(术后小结〕、阶段小结、医|搜|集整理长期临时医嘱、出院记录、死亡记录、与本次住院疾病有关的阳性化验检查报告单;
3、技术工作报告必须是任期内不同年度体现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及取得的效益或成果的工作报告。技术工作报告的形式包括专题技术应用报告、调查报告及案例分析,不能以自我鉴定、述职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日志等替代,也不能写成流水账。技术工作报告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与报告内容相符且必须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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